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根据《关于印发《公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党组字(2010)2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根据议题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研究确定列席人员。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进行决策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必要时需经“几上几下”来进行决策。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界定)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院领导应向党政联席会议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专人(一般为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方案与措施;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国际交流、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保密、工会及教代会、校(院)友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学院财务收支等情况,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提出议题
党政联席会议题草案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提出;各职能委员会、各系/中心需要讨论的问题可直接提交到学院分管领导;议题一般由提出人提前三天提出。需进行决策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二)确定议题
由院长、党委书记必要时经与相关副院长讨论后,根据提议的轻重缓急,确定单次会议的上会议题。
(三)议题审议
到会人数超过2/3时可召开会议,经会议充分讨论,采取议决制,多数同意方可通过,重大问题采取票决制。
(四)会议纪要
党政联席会议会后要形成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确认经院长、党委书记审定后,形成文档公示执行,并下发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贯彻执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请假制度
参会人员遇到特殊原因缺席会议时需提前两天向院长或党委书记请假并获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